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Environmental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E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环境、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新闻工作者、宣传教育工作者、企业家、社会知名人士等自愿组成的社会文化团体,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专业社团,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环境文化是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生态文明。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在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吸收和借鉴世界优秀文化的基础上,开展环境文化理论研究和探索,诠释环境文化深刻内涵,大力宣传环境保护,积极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环境文化的理论建设,促进环境文化的交流与发展,树立现代生态平衡观和建立在此基础上的价值观、社会道德观,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贡献力量。本会积极开展环境文化、环境教育、环境艺术、环境文学、环境摄影、环境新闻等方面的交流、联谊、培训、研讨、咨询等各类社会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文化传播形式,达到宣传环境文化、弘扬绿色理念、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2号中裕商务花园33号楼B座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联系文化艺术界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开展交流活动,繁荣环境文化;
  (二)联系和引导各类文化团体、非政府环境文化组织为环境保护事业服务;
  (三)组织开展环境文化理论研究及环境文化创作活动;
  (四)承办全国环境文化方面的评奖、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
  (五)开展环境文化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中国环境大使”的评选工作,组织环境大使和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保公益活动;
  (七)开展企业环境文化方面的宣传、策划、咨询、服务工作。
  (八)组织环境文化方面的培训、研讨活动;
  (九)编辑出版有关环境文化的出版物、宣传品,编辑发行《绿叶》杂志,建立和管理《家园网》站,建立全国环境文化信息网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热心参与环境文化建设活动的企业和进行环境文化工作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理事会委托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分别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职人员除外)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开展环境文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 月25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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