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统一监管能力

  建立中央政府区域、流域环保管理派出机构的提案
  (提案人:赵忠祥)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之下,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显著成效。在加大治理力度的过程中,应看到,跨省界的区域和流域环境问题仍十分突出,对此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及早采取对策。
  环境污染的影响不受行政辖区界线的限制,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往往会对其他地区造成损害。由于目前我国环境管理的体制所限,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境问题,应由中央政府管理。但目前实行以行政区为单元的“块块”管理体制,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对环境执法监督的不正当干预时有发生,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造成区域环境问题难以有效得到解决。例如,2004年初发生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令世人瞩目的淮河水污染问题等都暴露出目前管理体制的问题,也暴露了区域之间的矛盾和地方保护主义,致使流域各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协调、不统一、省际之间的水污染纠纷不断。这表明这种以行政区为单元、各地为政的环保管理模式难以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中央政府实有必要加强对跨省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的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目前我国环境执法体制的现状,是我国环境执法“硬不起来”的主要原因。具体地说,横向权责分散致使统一管理难以实施。如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部门既负责资源开发,又承担环境资源保护;可见环境执法主体林立,权责分散,部门协调难,执法成本高。纵向管理分离致使政令难以畅通。目前我国环境执法队伍共有4.6万人,99%的执法人员在市、县,这部分人的票子、位子均受地方政府制约,环境执法工作难以作为;地方条块分割使区域整体性难以兼顾;执法主体地位不明致使执法受阻严重。95%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是事业单位,没有直接法定的执法权,极易造成行政诉讼。
  经过几位专家论证并参考了国际上一些较有成效的举措,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为切实解决我国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建议由国家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研究我国环保监管体制问题。
  二、加强国家级环境监察机构建设。在国家环境监督机构现有8项职责的基础上加大对其执法能力建设,加强其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国家重点排污单位和国家批准新建项目的稽查职能。同时建议增加:负责国家审批项目和重点生态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地区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环境守法问题、地方政府土政策情况进行抽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加强国家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的建设。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封锁渠道、瞒报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实行国家受理、联网交办督办、地方政府负责处理。
  四、在中央政府层面,建议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根据我国国情将全国分若干区域,设立区域环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考虑先在东北、华东、华南、西南和西北等地方设置5个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纳入中央财政作为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通过设立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机构,可迅速、及时、有效地协调和处理区域、流域环境问题,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区域环境管理机构可以针对不同区域、流域的特殊情况进行分类指导,促进环境管理工作的深化,实现国家对跨省区域和流域环境保护的有效调控。
  五、实施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借鉴瑞典环境部国家督察员制度和我国财政、税务的稽查特派员制度和经验,实行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设立环境监察专员主要是代表总局巡视督察和协调一些环境污染问题。具体来说,是巡视督察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督办国务院领导批办的有关环境保护重大事项等;协调处理跨省际、区域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和纠纷。如果出现污染超出某个专员职责管辖范围时,专员可以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由总局督办、协调有关方面力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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