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大使”条例

  一、  总则
  为更好地向社会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决定设立“环境大使”称号,其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环境大使”是为扩大公众参与环保力度,建立多样化环保监督机制,树立生态文明的社会公德形象,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而设立的环境保护监督员和社会公益活动者。
  二、环境大使的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热心环境保护事业,愿意支持、参与并推动环保公益活动的发展;
  (二)在所从事的行业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良好的公众形象,对公众有较高的号召力和影响力;
  (三)本人自愿;
  (四)“环境大使”不受国别、种族、年龄、职业的限制。
  三、环境大使的权责
  (一)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大使”的身份,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及有关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方面的社情民意,反映破坏环境的事件和行为,提出建议,并监督对其所反映问题的处理结果;
  (二)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大使”的身份参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的有关社会活动;
  (三)积极向公众宣传环境保护,以身作则为公众树立良好的绿色文明形象;
  (四)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大使”的身份开展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四、环境大使的聘任和管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大使”的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环境大使人选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考察提名,经征得其单位和本人同意后,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环境大使”证书。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对“环境大使”在任期内所发生的有损环保事业的言行,视情节轻重,有权给予其批评、中止任期、取消“环境大使”称号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环境大使的行为规范
  (一)不能违反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不能有违背环境保护宗旨、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三)无特殊原因,不能拒绝参加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的有关环保公益宣传活动;
  (四)不能以“环境大使”的身份从事个人经营性活动。
  六、“环境大使”的任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大使”的任期为二年,期满后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继续聘任。
  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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