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收政策构想

  曹聪 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副司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下午好!我发言的题目是“我国环境税收政策构想”。当前,资源环境状态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已经上升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矛盾之一,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仅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税收政策在促进完成这项任务中有着重要的职能作用。当前,如何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作用,将社会环保项目纳入税收政策的调节范畴,建立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发展,已经成为紧迫的现实问题。
  一、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税收在环保工作中已有所为。目前,中国没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立法,但现行税收制度中,若干税种中有诸多鼓励环保行为和限制污染行为,鼓励环保产品发展的税收政策规定,对那些体现节能的行为和产品给予减免税,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扶持企业节能环保的政策,而对那些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为,客观上增加了企业使用资源环境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不环保行为,限制了污染的产生,也为治理污染筹集了一定的资金,对推动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通过对部分消费品征收特殊调节作用的消费税,来达到对一些可产生污染的产品过度消费的作用,我国选择了卷烟、小汽车、摩托车、鞭炮、烟花等作为消费类的征收品目,体现了国家限制其消费的政策导向,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母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的政策,都是给予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空气污染而作出的税收调整政策。
  我国现行的主体税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诸多的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使用环保产品和支持利于环保的技术改造的作用。在增值税方面,如为促进废旧物资回收,曾出台了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现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为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的使用,对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陆续出台了鼓励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所得税专项政策,主要有对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和产品给予免税政策,对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实行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比如通过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用于公益的捐款,准许在所得税缴纳以前予以扣除。以上这些税收减免政策,对鼓励投资、降低运营成本,促进环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筹集治理环境污染资金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尽管城市维护建设税每年收入规模不大,但是由于该税种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因此成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据有关资料显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镇环境保护投资的部分已经占到总环保投资的35%左右,占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的45%左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初步体现了鼓励资源节约、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与政府的收费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财政补贴政策等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治理或减轻污染,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税种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有关环保的税收政策规定还不健全,还不成体系,缺乏针对性,调节面窄,力度不够,措施效果不明显,还不足以对能源生产、消费以至大气污染控制产生应有的影响。
  二,客观定位,恰当发挥税收在促进环保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环境保护方面,税收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但毕竟税收只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其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因此如果在主体税种上为各种特殊的目的,使其承载过多的减免税任务,势必会减弱其主要功能,会出现割裂其统一性、连贯性,增加征管的难度和漏洞的问题。同时环境治理和保护涉及到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一些优惠政策在执行中要受到其他政策经济因素等变动影响,这就要求我们在出台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时,一定要在现实条件下进行收入负担和可操作性等多元目标的考量权衡,不可对其调控作用估计过高。因此,我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采取包括法律、经济等行政手段在内的各种政策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整治,在必要的经济政策工具选择上,要充分利用价格、信贷、投资、税收和财政等多种手段,并注意相互政策间的配合,发挥合力,不可推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形成合力,税收在推动环保工作中仍大有可为。目前,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对污染行为和产品实行征税,如挪威,对于大陆架石油开采有关的燃油和废油按燃废油气量征收二氧化碳税。意大利、丹麦、瑞典、美国等对垃圾、噪音、废水、废气排放等排放污染物或污染行为征收,具体的征税范围对象名目繁多,征收的内容也千差万别。在有些国家,环境税收入占有一定的财政地位,如荷兰,其环境税收收入已占总收入的14%左右,GDP的3.2。从各国的经验来看,环境税收的作用日益突出,在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已体现出良好的调控效果。
  总体来看,由于国情和税收制度的不同,各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具体内容存在着差异,但基本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而征收的专门税种,这是环境税收制度中的主要内容。二是在其他一般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对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优惠措施,和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重税收负担的措施,通常作为辅助性内容,配合各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税收环境保护作用,而仅限于在现有主体税种中做减法,不仅加重了主体税收的负担,成效也不显著。
  因此,我国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一定要既着力于进一步优化现行税制,充分发挥税收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引导作用,利用减免税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企业治理和综合利用三废,减排节能,更重要的是将主要的税收目标定位为控制污染,促进环境保护,实行加法征收,建立专门的税种,对排污严重、破坏环境严重的可以重税,使环境污染外部成本内在化,把应由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承担的对环境污染或破坏后的补偿,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平衡。作为一种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一方面它通过征税行为,缓解或消除行为人对环境的危害,纠正因市场失灵和政策失灵带来的环境恶化。另一方面,要有效地聚集资金,加强环境建设,最终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为尽快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现在应该是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建设尽快地纳入政府日程,从理论层面转向实际操作,明确分工,建立必要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行动,打破各个部门自行分散开展工作的现状,集中力量,切实推进这项工作,争取早日建立起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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