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承担防治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

  刘兆彬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追求可持续发展、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让我们拥有一个绿水蓝天、鸟语花香的优美的生态环境,已经成为全世界高度关注的同一个话题、同一个梦想。就在不久前,APEC会上,各国首脑刚刚发布了一个关于气候变化的宣言。今天我们环境文化促进会在这里举办研讨环保新政第的十二届研讨会,我认为非常重要,非常有价值。我也很高兴参加今天的会。
  刚才听了潘岳副局长、蒲长城副局长几位领导的演讲,和刚才牛教授的精彩演讲,我感到很受启发。因为发言的时间只有十五分钟,所以今天我主要是想讲一个观点,就是我的发言题目,“企业应当承担防治环境污染的第一责任”。
  为什么讲这样一个观点?给大家说一个情况,在今年8月11号,欧盟通过了一个新的指令,简称EUP指令,就是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框架的一个管理办法,对进口到欧盟的家电产品,从设计、制造、维修、回收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标准。有专家分析,这个指令实施以后,将会影响中国家电产品出口到欧盟的价值高达500亿美元。最近这几年,欧盟已经连续实施了包括这个指令在内的三大指令。我们环保部门的同志很清楚,关于电子产品的回收和污染治理的办法,还有一个关于在电子产品当中禁用物的管理办法,再加上这个指令。这三大指令的发布给我们一个启发,刚才潘局长讲到了七大政策,我觉得很好。但是我以为,要真正解决环保问题,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我认为在于企业。当然,政府在提供这个公共产品的时候,负有主要责任。但是治理环境污染的源头毕竟在企业。我们不能交费污染,我们也不能交税污染,就是你有再好的体制、再好的机制、再好的法制,我认为也不如企业的自觉防治。所以,我认为企业应当是环保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
  有以下三个理由:第一,从人类社会发展到现在,环境污染最为严重的时期,大约就是所谓的工业化时期,欧洲是从1750年到现在,环境的破坏、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专家的计算,二氧化碳的含量现在已经是每PPM379,大约是过去的65万倍。人类排放的二氧化碳当中,大约有70%到90%是石化产品,也就是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污染。
  大家可以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英国伦敦的毒雾,七十年代日本的水俣病到我们国家太湖的蓝藻、松花江的水污染看到,它的源头就是企业,企业在为工业化、现代化做贡献,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但是同时它的副产品——环境污染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我讲的第一个观点,就是说现代化、工业化污染的源头主体在企业。
  第二点,治理环境污染,如果单单靠政府,靠消费者,管不管用?我认为也管用,可以通过税收价格各方面的政策,使企业的成本由外部化到内部化。但是我认为有限。现在有一位省级领导说过一句话,他说现在是违法的老板在赚钱,老百姓在流血,政府在流汗。我觉得讲的有一定道理,而且我认为政府不光是在流热汗,还在流冷汗。什么意思?一方面,政府的压力大,人手少,任务重,忙得不可开交,在流热汗。另一方面,现在到处都在实行责任追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去年刚刚发布了渎职侵权犯罪的100多条标准,公务员已经成了一个高风险的职业,他们不时地在流冷汗。不作为、乱作为,都要追究责任。因此,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我认为企业也应当承担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经济学理论、从消费需求多元化的角度来加以论证。过去我们的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他仅仅是满足于传统的性能和自己的需要,但是现在,消费者除了满足自己的一般需求以外,安全需求已经上升到消费需求当中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的一个位置。比如说,我们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的时候,不仅仅希望它开得快,还要它安全。同时现在消费者也很关注小轿车车厢内的空气质量,这是小环境。大环境,就是对环境的污染,消费者自我维权和对环保安全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因此我认为企业在提供产品和劳务服务的时候,应当对你的产品负全部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对消费者的环境安全需求要给予满足。因此,我认为,不要说企业在搞环保的时候仅仅是在负社会责任,不是。我认为应当是企业内在的、应当自我承担的第一责任。
  第三点,从污染治理的成本效益分析来看,一个企业如果它在设计、制造、维修、销售、保管、回收这个全过程当中,注重了环保的要求的话,我想全社会对环保所付出的成本是最低的。我们国家已经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正像刚才牛教授所讲的,中国现在已经在思想观念上发生了变化,不仅仅对环保这样一个公共产品的提供由外部、由政府全面负责,而且对企业的责任、内部自我自觉的环保责任,通过法律,通过立法来加以确立。这表现在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一读的循环经济法,还有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一读的节能法,这两部大法都是通过立法的手段对企业的环保责任加以确立,确认了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正像刚才蒲长城副局长所讲的,我们国家质检总局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工作,在这里面我认为在我们的新经济政策或者说环保新政里面,是不是可以重点考虑关于生产的环保准入政策。在节能法、循环经济法里面都有这样的指导思想,就是一个企业当你踏入市场门槛的时候,如果你的产品、你的服务达不到环保的要求,那么就不准生产,不准销售,我们质检总局也就不给你发生产许可证。另外,在节能法当中,还确立了对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就是对你使用的原料、材料,你的产品,能不能达到环保的要求,需要经过立项评估,设置一个市场的门槛。再有一个政策就是要有企业的退出机制,就是要对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通过立法,政府有权利责令关停并转,退出生产,退出流通,减少污染。这是一个退出机制。
  除了这三大政策——市场准入、立项评估、企业退出的机制以外,我在这里还想再倡导一个政策或者一个制度,就是产品召回。大家知道,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欠产品有一个定义,就是批量的产品由于设计、加工、制造存在对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威胁,对这样的产品怎么办?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发布了我们国家第一个关于缺欠汽车产品的召回政策,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召回了70多万辆不安全的汽车。我想可不可以对严重破坏环境、破坏环保的产品,也可以实行召回呢?目前这样的先例还没有,我不知道在座的企业有没有这样的勇气,我们现在搞的召回主要是针对不安全的产品,比如说前不久质检总局刚刚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我们可不可以考虑对严重破坏环境的产品也可以采用市场退出、召回的新制度?因为时间关系,我就不多讲了,主要是觉得在探讨这样一个经济政策的时候,当我们在外部想了那么多方法都不太见效的时候,我们应该换一种思路,对企业去宣传,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勇敢地承担起防治污染、解决环境的第一责任。当然,搞环保,防治污染绝不仅仅是企业一家的事,在这里我愿意引用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4月23日在谈食品安全的时候讲了一个方针,叫做“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预防为主”,这三句话我认为也应该成为我们环保工作的指导方针。在管理体系上,我也认为应当建立一个有企业自律、政府管理、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环保管理制度或者管理体制。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光明前途,我还是充满了信心的,我也相信在座的企业会努力地承担起防治污染的第一责任。我就讲到这儿,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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