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道德与奥伊斯嘉的行动

  中野良子
  奥伊斯嘉是总部设在日本、在全世界拥有会员的国际性NGO,1995年被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授予最高咨询资格。自1961年创立以来,奥伊斯嘉主要在一些国家开展青年人才培训和植树造林活动。多年来,奥伊斯嘉对世界上数千人进行了培训,培养他们成为自力更生、有社会责任、为社会多作贡献的年轻人。1991年我们实施了儿童森林计划,世界上25个国家和地区的2965所学校参加了这一计划。  
  1992年,联合国召开了环境开发会议,奥伊斯嘉派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作为奥伊斯嘉代表,我在相应的NGO会议上提出了地球道德的理念,并介绍了儿童森林计划。在这里我要谈一下地球道德的概念。  
  虽然人类道德因各国的气候、风土、文化、宗教的因素有所差异,但是作为人类社会心灵规范的道德主体往往是相通的,这包括精忠报国、孝敬父母、尊敬师长、扶助弱贫、不说谎话、爱惜东西等等,这都告诉我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这是我们作为个人和集体的道德观念,也是人性的重要内容之一。但是事实表明,当人类面对许多世界性事态时,仅仅依靠这些道德观念已经不足以应付了,因而认识到人类道德和地球道德应该是互相重叠和交叉的。地球道德是对自然规律、生命规律的认识和规范,十多年来,奥伊斯嘉在提倡其他道德的同时也在大力弘扬地球道德。  
  只有提高全人类的精神境界,才能让地球道德和人类道德和谐统一。因为地球道德和人类道德本身就是合二为一的。生态危机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对每个人都是这样。奥伊斯嘉相信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来做,同时需要所有世界公民的积极参与,学界的参与,企业界的参与以及民间组织的参与。奥伊斯嘉相信,地球资源应该为每个人所用,同时每个人都应该为环保事业负责,这应该是全球性原则。 
  生态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我们现在的人类社会。地球是我们的家,上面有上百万的物种,人类只是上百万的物种之一。我们要与这些不同物种共同走向未来。我们应该把自己视为一个临时的居民,住在这个名为“地球”的房子里面,我们也应该为其他的居民留下空间。当我们进行生产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对其他人类社会的影响,对其他物种的影响,只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才可以保证我们在这个“家”里面永久住下来。这就是我们不得不下定决心采取行动的根本原因。  
  奥伊斯嘉在40年前建立时,环境保护概念还不存在,但当时的环境问题已使奥伊斯嘉的创始人奥伊斯嘉下定决心开放自己的心灵,投身到拥抱自然的事业之中,同时也鼓励其他人共同拥抱这个事业,解决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保证所有的人都可以享受生命,不必恐惧,不必担忧。我们现在处于21世纪,人类道德也应该和其他的道德紧密联系。道德有至高道德和一般道德之分,至高道德应该尊重所有的生命。我们的生态系统到了现在的状态,我们不能够再坐视不管了。我们的生态系统极为脆弱,人类过于关注自己,人类活动总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且对未来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应该在地球母亲居住的时间里面采取行动,这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惟一方法。
  其实这不只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在日本很多地区也是这样的,日本的很多环境问题也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同时也会受到其他国家环境的影响,中国和蒙古的沙尘暴已经涉及到朝鲜以及北美。中国的经济发展让世界震惊,但是中国的沙化情况也非常严重,植树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办法,这也是奥伊斯嘉所能做出的最大贡献。奥伊斯嘉在银川、重庆、贵阳都进行了相关的项目。我在2004年参加了阿拉夏的活动,我说阿拉夏也是我的家乡。我觉得当地的风景是非常美丽的,这里过去有绿色的森林,有平和的人们和白色的羊群,但是现在只剩下人了。当然恢复植被是非常重要的,他们也非常有信心实现这一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意味着重新修复被破坏的林地,同时也意味着林地的扩大。根据我们过去几十年的经验,要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合适的领导人并提高其领导力,建立全面负责的机制,带领人民为自己的生存环境而战。  
  如果每个人都热爱自己的家乡,并且参与到恢复环境的事业当中,我相信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可以加强自己的环境安全,地球作为一个整体也会再次重建一个更为美好的生态环境。2005年9月,奥伊斯嘉非常荣幸地参与了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在菲律宾开展的培养大学生成为领袖的项目,这是非常好的活动。感谢大家和我们共同合作。
  (作者系奥伊斯嘉国际组织总裁,本文为2005年12月“绿色中国”第九届论坛上的发言)
  公众参与与环境公益诉讼
  
  王灿发
  很多人特别关心公益诉讼的问题,我在这里讲一下环境公益诉讼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作用。 
  一、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
  什么是公益诉讼?就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不是为个人的私利进行的诉讼。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也可以是全球的,也可以是一定的地域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为什么说是多数人享有?可能现在法规规定已经有了,但是有的国家由于立法比较落后,本来应该享有还没有规定也应该有的,像环境权就是多数人应该享有的。公益诉讼是起诉人主要为了保护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特定或者不特定多数人所享有或者应当享有的权益免遭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它的特征是:第一,起诉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受益人为一定地域内的多数人,不是为极少数人;第二,被侵害的权益可能是法定的,也可能是应当法定的。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是为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污染和破坏,与案件诉讼请求没有法定的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没有强调公民,而强调的是单位和个人,不管什么单位,不管是不是法人,这里都用单位和个人代替。个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比如“国际长城之友”负责人威廉?林赛先生说他要保护中国的长城。英国人要来中国破坏长城,他有没有权起诉,这就涉及到不是公民的问题,而是个人的问题。依法对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者、对违法或者不履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可以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违法行政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这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也就是说环境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我从几个环境案例来看公益诉讼的作用。这是几个比较成功的案例,显示出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第一个案例是石梁河水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2002年,有97位农民向法院起诉。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中心的帮助下,不但使97户农民得到了560多万元的赔偿,而且使石梁河水库变清,使这个水库周围的老百姓都得益,而且这个水库养了更多的鱼,有益于全社会。  
  第二个案例,北京潘家园182户居民起诉北京市规划委,这是一个行政诉讼。由于2001年北京市规划委给卫生部两个研究所发了一个许可证,在一个居民区里建一座动物实验大楼,当地的居民不干,与他们发生了争执。居民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政府一般都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所以复议决定被驳回,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判决市规划委败诉,使之不得不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虽然这只是182户居民的起诉,但使北京市内减少了一个危险,不光是环境污染的危险,还有传播疾病的危险。  
  第三个案例,福建屏南县1721人诉榕屏化工厂案件。2002年,屏南县1721人将亚洲最大的氯酸钾化工厂告上法庭。他们不仅仅为了自己一点树木的损失,更是为了整个县城的居民不受污染,为了满山的树木不受污染破坏。按照严格意义上说可能不是公益诉讼,因为现在在中国要求必须有利害关系才行,这些还都是和自己的利益有点关系提起的诉讼。 
  这三个案例反映出,有许多环境诉讼并不仅仅是为了起诉者自己,而是具有某种公益性质。这种公益诉讼具有多方面价值: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形式。现在都喊公众参与,但什么是最有效的途径呢?我认为通过法律来解决才是既能保持社会安定,又能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既能把中国推向法制社会,又能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形式。现在要建立法治国家,要发展经济,但又害怕社会出现动乱,怎么办?就要把人们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轨道,你给他出口,让他上法院起诉,他就不会去游行示威,不会去上访,不会去静坐了。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污染破坏者和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者头上的一把悬剑。为什么这样说呢?一个造成污染的工厂可能有当地地方政府保护,他不怕行政部门罚他。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有很大的权力,如果他有上级政府来保护他,他可能也不怕。如果我们给公众一个权力,当他违法的时候,当他污染破坏环境的时候,当他该保护环境而不履行行政职责、管理职责的时候,老百姓可以上法院去告,他心里就会有所担心,这等于在他头上悬了一把剑。这把剑让他时时不得安宁,他就必须好好履行职责,就必须好好保护环境,就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将环境纠纷解决纳入到法制轨道,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现在因环境污染纠纷引起社会动乱的例子已经有很多了,在浙江、四川、河北都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子,而且都出现打伤人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就是因为在发生环境纠纷以后,我们没有给他一个出口,给他一个解决的途径。如果你给他一个法律的途径,他能够上法院去起诉,他就不会跟警察打起来了。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有利于弘扬公德意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宪法》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怎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呢?关键是要给他一个权利。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官员来说,老百姓让你做你不做,让你执法你不执法,我就上法院去告你,能有这样的权利就体现了他当家作主。而且在市场经济社会,很多人都关心自己的利益,不关心社会的利益,如果我们建立一种公益诉讼,即使和我没有关系的事情,比如说环境保护的事情,也能够上法院起诉,这样就给大家带了一个好头,给大家作出一种榜样,有利于弘扬公德意识。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如果说上面三个案例都是结果比较好的案例,都是发挥重要影响的案例,下面三个案例却是令人有点沮丧的案例。这几个案例折射出环境公益诉讼所处的困境。  
  第一个案例,深圳碧海云天居民反对建设滨海医院的事件。深圳是狭长的一条,在中间最窄的地方有一个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在红树林左边隔着一条马路要建一座上万平方米的大医院。居民坚决反对建这个医院,于是在附近的楼上挂了很多大标语,上面写的是:“城市规划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不留骂名”、“错误决策损害民意贻害子孙”等等,这都是老百姓自动花钱挂的。挂一条标语要花600块钱,表现出这些居民有环境保护的意识。虽然社区居民参加了听证会,表示了反对意见,结果当地政府还是批准了项目计划,还是在这儿建医院。现在这儿的居民还在反对这个影响了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  
  第二个案例,北京市北旺家苑起诉北京市规划委败诉。电力公司要在颐和园北旺山下架设高压输电线路,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当地居民担心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反对高压线经过小区,并向北京市环保局举报了这一违法建设的问题。北京市环保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但听证会后还是决定批准建设。小区居民不服,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仍然维持了这个决定。这些老百姓还不服,又向海淀区法院起诉,现在告北京规划委的案件已经一审败诉了,告环保局的诉讼还没有结果。  
  第三个案例,四川攀枝花延边县万人起诉黄磷厂遇到困难。这里于1998年建了一个黄磷厂,由于环境保护措施不当经常发生事故,其中较大事故有4次。2002年7月2日凌晨2点发生的事故,使全城两万多居民在凌晨三点后纷纷被刺鼻、刺喉的烟雾呛醒,争先恐后往外逃。7月2日是延边县学校中考的时间,学校停止了考试。这一事故还影响攀枝花市很多学校停止考试,有的学校坚持考试,让学生们带上口罩考试。现在这儿的老百姓要求上法院起诉,9800人要求上法院起诉,我们光帮他们整理身份证就整理了好几大箱子,但是这个起诉非常困难,到现在法院还没有受理。
  这几个案例折射出环境公益诉讼有几个困境。第一个是起诉资格的限制,使众多愿意为环境公益献力者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现在有好多污染破坏环境的事情,但是当地的老百姓没有那么大能力,其他地方有能力又不能上它那儿起诉。即使当地的老百姓有能力,他们也说这个河不是你家的,这个江不是你家的,你没法去起诉,因为你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是环境诉讼费用捆绑了公众提起公益诉讼的手脚。因为打官司要花钱,交诉讼费、请律师,还有一些交通费等,这就影响了公众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有关部门对诉权滥用的担心使环境公益诉讼困难重重。现在我们在水污染防治法里已经写上了要鼓励公众进行公益诉讼,但有些部门坚决反对这一条,说这样会导致诉权滥用,法院案子接不过来,太多了审不完。 
  第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缺乏深入研究,难以应付反对公益诉讼者的种种责难。现在很多人都主张要使用公益诉讼,但到底怎么建这个制度还研究不够,真正把它作为一个制度写到立法里面还有很大困难。比如像如何避免诉权滥用、赔偿费用怎么归属、败诉责任怎样承担等等都需要研究。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出路  
  既然有这么多困难,那么环境公益诉讼出路何在?
  第一要转变观念,依靠公众保护环境。原来我们的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往往都是依靠政府,我们提的口号也是“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靠政府不假,因为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责,肯定要靠政府。但是光靠一条腿走不了路,还应该有一条腿。公众是一个很大的力量,公众起来了要比政府保护环境的动力大得多。所以要转变只靠政府一家保护环境的观念。
  第二要完善立法,为环境诉讼提供法律保障。因为我们要走向法治,我们要建立法治国家,仅仅靠我们呼吁,靠领导人说不行,要把它写到法律里面去,在法律里面要明文规定公益诉讼的有关条款。  
  第三要构建制度,防止环境诉权滥用。如果人人都诉讼会降低行政效率,大家也会有一些担心,所以需要通过构建一些制度,防止诉权滥用,从而有利于开展公益诉讼。比如说美国,你要提起一个公益诉讼的时候,需要提前通知政府,政府在60天内要做出回复。如果政府在60天内不理你,或者政府做的决定你不满意,你到法院起诉,法院才能受理。不能有一点小事,没有到政府反映就到法院起诉,这样显然不对,这对社会来说成本也太高。  
  第四要解决费用,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财务保障。比如说建立一个基金,或者为了公益诉讼而得到的诉讼费用可以把它归到一个账户上。即使是为了公共财产,即使是为了国家的自然资源打官司,得到的赔偿费用也不要完全划到国库。要拿出一笔钱来为公益诉讼提供保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本文为2005年12月“绿色中国”第九届论坛上的发言)
  
  

友情链接